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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5-12-29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-12-29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21724號
債  權  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


債  務  人  陳品蓁  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玖萬肆仟參佰柒拾玖元,
   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
    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
    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  ㈠、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,於自民國111年8月9
    日向債權人借款250,000元,借款利率依年利率9.03%計算,
    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另本金逾
    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
    月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,按期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
    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,現
    仍積欠債權人借款109,171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
    。
    ㈡、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,於自民國112年7月7
    日向債權人借款200,000元,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4.03%計算
    ,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另本金
   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
    個月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,按期計收違約金,每次
    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,
    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130,108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
    付。
    ㈢、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,於自民國113年1月1
    7日向債權人借款100,000元,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4.83%計算
    ,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另本金
   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
    個月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,按期計收違約金,每次
    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,
    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74,452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
    。
    ㈣、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,於自民國113年6月2
    8日向債權人借款100,000元,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2.83%計算
    ,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另本金
   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
    個月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,按期計收違約金,每次
    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,
    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80,648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
    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    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2    月    29    日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 
附表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09171元 陳品蓁 自民國114年9月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9.03% 002 新臺幣130108元 陳品蓁 自民國114年9月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.03% 003 新臺幣74452元 陳品蓁 自民國114年9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.83% 004 新臺幣80648元 陳品蓁 自民國114年9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2.83% 
 違約金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09171元 陳品蓁 暨自民國114年10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,計算之違約金。  002 新臺幣130108元 陳品蓁 暨自民國114年10月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,計算之違約金。  003 新臺幣74452元 陳品蓁 暨自民國114年10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,計算之違約金。  004 新臺幣80648元 陳品蓁 暨自民國114年10月2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,計算之違約金。  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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