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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5-12-24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-12-24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21630號
債  權  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


債  務  人  穆玉美  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萬玖仟參佰壹拾貳元,及
   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
    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
    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  ㈠、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,於自民國112年10月
        26日向債權人借款200,000元,借款利率依年利率9.6%
        計算,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
        ,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
        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,按期
        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
        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,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134,396元
        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。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
        之貸款契約書,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
        所成立,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,爰依民事訴
        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,併予
        陳明。
    ㈡、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,於自民國113年6月2
        4日向債權人借款420,000元,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5.99%
        計算,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
        ,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
        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,按期
        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
        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,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374,916元
        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。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
        之貸款契約書,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
        所成立,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,爰依民事訴
        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,併予
        陳明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    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2    月    24    日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周士翔
附表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34396元 穆玉美 自民國114年9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9.6% 002 新臺幣374916元 穆玉美 自民國114年9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.99% 
 違約金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34396元 穆玉美 暨自民國114年10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,計算之違約金。  002 新臺幣374916元 穆玉美 暨自民國114年10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,計算之違約金。  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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