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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5-12-18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-12-18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21184號
債  權  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


債  務  人  張正順  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柒萬零柒拾陸元,及自民
    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
    五點○三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月二十二日
    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
    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
    百分之二十,計算之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
    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
    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  一、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,於自民國113年3月
    21日向債權人借款700,000元,借款利率依年利率5.03%計算
    ,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另本金
   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
    個月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,按期計收違約金,每次
    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,
    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570,076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
    付。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,因係透過電子及
    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,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
    呈現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
    之書面,併予陳明。二、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,實有督促
    其履行之必要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,狀請鈞
    院迅賜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,實感法便。釋明文件:證據
    清單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2    月    18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周士翔

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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