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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5-12-12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-12-12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20905號
債  權  人 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
法定代理人  伍維洪  



債  務  人  彭政尹(原名:彭彥洋)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零壹佰肆拾柒元,及
   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
   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
    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  緣相對人彭政尹於民國111年11月25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
    用貸款(帳號:0000000000000000000),詎相對人逾期未為
    繳款,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,暨自
    民國114年10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4年11月25日止未受
    償之利息338。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,
    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,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
    至結清之日止;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,以新臺幣300元
    ;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,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400元,連續
    三期延滯繳款時,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500元計算;月付
    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際撥款日起,以年金法計算按
    月攤還之借款利息。緣相對人彭政尹於民國109年05月08日
    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(帳號:Z000000000CD),詎相對人逾期
    未為繳款,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,
    暨自民國114年8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4年11月25日止
    未受償之循環利息3565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96元。已結算未
    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
    筆「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」,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,
    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
    ;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,以新臺幣300元,連續二期延
    滯繳款時,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400元,連續三期延滯繳款
    時,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500元計算;手續費則為(一)預
    借現金手續費(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.5%加上新臺幣100元計
    算);(二)分期借款手續費用(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
    率);(三)年費: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,詳見信用卡申請書
    ;(四)國外交易授權結匯:依交易金額乘以1.5%計算;(五)
    掛失手續費:每卡新臺幣200元;(六)調閱帳單手續費:國
    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0元,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0元;(七)補
    送帳單手續費:每次每份100元。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
    為標的,為求簡速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,
    狀請鈞院鑒核,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,並負擔督促程
    序費用,俾保債權,至感德便。釋明文件:債權證明文件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2    月    12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周士翔
附表
114年度司促字第020905號
 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9381元 彭政尹 自民國114年11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8.990% 002 新臺幣96767元 彭政尹 自民國114年11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.990% 
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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