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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5-12-10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-12-10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20839號
債  權  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

債  務  人  黃耀樟  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佰參拾柒萬壹仟玖佰貳拾玖
    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
    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
    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  (一)債務人黃耀樟於民國110年06月02日向債權人借款400,0
    00元,約定自民國110年06月02日起至民國122年03月12日止
    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.50採機動利率計算,
   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
   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
    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
    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
    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
    2月04日止累計224,503元正未給付,其中219,680元為本金
    ;4,230元為利息;5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
   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
    所示之利息。(二)債務人黃耀樟於民國110年06月02日向債
    權人借款3,290,000元,約定自民國110年06月02日起至民國
    122年03月1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.50
    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
    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
   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
    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
    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
    務人至民國114年12月04日止累計1,857,096元正未給付,其
    中1,822,055元為本金;34,948元為利息;93元為依約定條
    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
    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2)所示之利息。(三)債務人黃耀樟於民
    國111年10月12日向債權人借款430,000元,約定自民國111
    年10月12日起至民國122年03月1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
    按年利率百分之2.50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
    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
    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
    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
    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
    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2月04日止累計336,9
    43元正未給付,其中330,598元為本金;6,345元為利息;0
   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
    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3)所示之利息。(四)債務
    人黃耀樟於民國111年10月31日向債權人借款575,994元,約
    定自民國111年10月31日起至民國122年03月12日止按月清償
    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.50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
    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
    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
    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
    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
    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2月04日
    止累計420,118元正未給付,其中414,537元為本金;5,581
    元為利息;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
    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4)所示之利
    息。(五)債務人黃耀樟於民國112年07月27日向債權人借款2
    30,000元,約定自民國112年07月27日起至民國122年03月12
    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.50採機動利率計
    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
    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
    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
    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
    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
    4年12月04日止累計197,083元正未給付,其中193,498元為
    本金;3,585元為利息;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
   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
    5)所示之利息。(六)債務人黃耀樟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
    ,卡號:0000000000000000,卡別:VISA,依約債務人即得
    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。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2月04日止累計3
    36,186元正未給付,其中298,189元為消費款;37,997元為
    循環利息;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。債務人依約
    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6)所示之利
    息。(七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
    標的,茲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
    民事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
    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    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2    月    10    日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洪婉琪

附表:114年度司促字第020839號利息
編號 請求金額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219680元 黃耀樟 自民國114年12月05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 2.5%計算 002 新臺幣 0000000元 黃耀樟 自民國114年12月05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 2.5%計算 003 新臺幣 330598元 黃耀樟 自民國114年12月05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 2.5%計算 004 新臺幣 414537元 黃耀樟 自民國114年12月05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 2.5%計算 005 新臺幣 193498元 黃耀樟 自民國114年12月05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 2.5%計算 006 新臺幣 298189元 黃耀樟 自民國114年12月05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 15%計算 
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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