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5-12-10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5-12-10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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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20839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債 務 人 黃耀樟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佰參拾柒萬壹仟玖佰貳拾玖
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
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
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務人黃耀樟於民國110年06月02日向債權人借款400,0
00元,約定自民國110年06月02日起至民國122年03月12日止
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.50採機動利率計算,
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
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
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
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
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
2月04日止累計224,503元正未給付,其中219,680元為本金
;4,230元為利息;5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
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
所示之利息。(二)債務人黃耀樟於民國110年06月02日向債
權人借款3,290,000元,約定自民國110年06月02日起至民國
122年03月1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.50
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
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
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
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
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
務人至民國114年12月04日止累計1,857,096元正未給付,其
中1,822,055元為本金;34,948元為利息;93元為依約定條
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
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2)所示之利息。(三)債務人黃耀樟於民
國111年10月12日向債權人借款430,000元,約定自民國111
年10月12日起至民國122年03月1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
按年利率百分之2.50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
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
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
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
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
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2月04日止累計336,9
43元正未給付,其中330,598元為本金;6,345元為利息;0
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
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3)所示之利息。(四)債務
人黃耀樟於民國111年10月31日向債權人借款575,994元,約
定自民國111年10月31日起至民國122年03月12日止按月清償
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.50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
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
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
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
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
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2月04日
止累計420,118元正未給付,其中414,537元為本金;5,581
元為利息;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
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4)所示之利
息。(五)債務人黃耀樟於民國112年07月27日向債權人借款2
30,000元,約定自民國112年07月27日起至民國122年03月12
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.50採機動利率計
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
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
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
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
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
4年12月04日止累計197,083元正未給付,其中193,498元為
本金;3,585元為利息;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
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
5)所示之利息。(六)債務人黃耀樟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
,卡號:0000000000000000,卡別:VISA,依約債務人即得
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。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2月04日止累計3
36,186元正未給付,其中298,189元為消費款;37,997元為
循環利息;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。債務人依約
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6)所示之利
息。(七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
標的,茲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
民事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
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
附表:114年度司促字第020839號利息
編號 請求金額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219680元 黃耀樟 自民國114年12月05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 2.5%計算 002 新臺幣 0000000元 黃耀樟 自民國114年12月05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 2.5%計算 003 新臺幣 330598元 黃耀樟 自民國114年12月05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 2.5%計算 004 新臺幣 414537元 黃耀樟 自民國114年12月05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 2.5%計算 005 新臺幣 193498元 黃耀樟 自民國114年12月05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 2.5%計算 006 新臺幣 298189元 黃耀樟 自民國114年12月05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 15%計算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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