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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5-12-08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-12-08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20611號
債  權  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


債  務  人  蘇培源  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貳仟捌佰壹拾玖元,及
   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
   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
    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  一、緣債務人於民國(以下同)112年5月17日開始與債權人
    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,此有線上申辦專用申請書暨信用卡約
    定條款可證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,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
    ,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,並應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
    之債務,負全部給付責任(第3條)。且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
    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,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
    (第14、15條),逾期清償者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(第22、23
    條),應按所屬分級循環信用利率給付債權人年息百分之15
    計算之利息。二、查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2月1日止,帳款尚
    餘102,819元,及其中本金99,416元未按期繳付,迭經催討
    無效。爰特檢附相關證物,狀請  鈞院鑒核,並依民事訴訟
    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,迅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以維權益,
    實感德便!三、另按債務人與債權人所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
    ,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,其申請內
    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
    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,併予陳明。釋明文件:證據
    清單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2    月    8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李曜崇
114年度司促字第020611號
 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67721元 蘇培源 自民國114年12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8.75% 002 新臺幣31695元 蘇培源 自民國114年12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% 
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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