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5-12-04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5-12-04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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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20521號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債 務 人 許博勝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陸仟陸佰玖拾壹元,及自
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
六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
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,
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
十,計算之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
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
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(一)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
約書,於自民國110年2月18日向債權人借款200,000元,借
款利率依年利率16%計算,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,除
喪失期限利益外,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
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
,按期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
。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,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36,691元及相
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。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
約書,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,其內
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
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,併予陳明。(二)茲債權人屢
次催討無效,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
百零八條規定,狀請鈞院迅賜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,實感
法便。釋明文件:貸款契約書等影本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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