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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5-12-03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-12-03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20268號
債  權  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代  理  人  林意惠  
債  務  人  長灞企業有限公司


兼法定代理  
人          張妤榛  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參拾伍萬零捌拾柒元,及
   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
    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
    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2    月    3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
附表:
編號 請求金額 (新台幣) 利息計算方式  違約金計算方式  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    率 (年息)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10%,逾期超過六月者,按上開利率20%計算。 1 332,321元 自民國114年 8月22日起 7.11% 自民國114年9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2 17,766元 自民國114年 8月23日起 7.11% 自民國114年9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
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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