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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5-12-01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-12-01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20196號
債  權  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


債  務  人  許榮川  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參萬零壹佰玖拾捌元,及
    其中新臺幣貳拾貳萬肆仟玖佰捌拾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
    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七五計算
    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
   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(一)緣債務人於民國(以下同)10
    5年8月19日、112年2月1日開始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
    約,領用如後附所示之信用卡。依約債務人就使用系爭信用
    卡所生之債務,負全部給付責任。此有信用卡申請書暨信用
    卡約定條款可證。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,即得於各特約
    商店記帳消費,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4、15條之約定,應於
    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,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
    付最低應繳金額,逾期清償者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、22、
    23條之約定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各筆帳款應按所適用之分
    級循環信用年利率(最高為年利率百分之15)。截至民國114
    年11月23日止,帳款尚餘新臺幣(以下同)230,198元,及
    其中本金224,984元未按期繳付。(二)查債務人至民國114年
    11月23日止,帳款尚餘230,198元及其中本金224,984元部分
    按前述約定計算之利息、違約金及相關費用未給付,迭經催
    討無效。爰特檢附相關證物,狀請鈞院鑒核,並依民事訴訟
    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,迅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以維權益,
    實感德便。釋明文件:信用卡申請書等影本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2    月    1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周士翔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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