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5-12-01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5-12-01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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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20193號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債 務 人 沈光敏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陸仟伍佰玖拾貳元,
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
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
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(一)緣債務人於民國(以下同)11
1年9月19日開始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,此有線上申
辦專用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,
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,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,並
應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,負全部給付責任(第3條)
。且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,或以循環信
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(第14、15條),逾期清償者,除喪
失期限利益外(第22、23條),應按所屬分級循環信用利率給
付債權人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。(二)查債務人至民國止
,帳款尚餘256,592元,及其中本金249,648元未按期繳付,
迭經催討無效。爰特檢附相關證物,狀請鈞院鑒核,並依民
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,迅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以維
權益,實感德便。(三)另按債務人與債權人所成立信用卡使
用契約,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,其
申請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
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,併予陳明。釋明文
件:信用卡專用申請書等影本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
114年度司促字第020193號附表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20096元 沈光敏 自民國114年5月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.88% 002 新臺幣129552元 沈光敏 自民國114年5月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%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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