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5-11-27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5-11-27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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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20076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債 務 人 詹榮竣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伍萬玖仟零壹拾伍元,及
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
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
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務人詹榮竣於民國112年02月02日向債權人借款30,00
0元,約定自民國112年02月02日起至民國119年02月02日止
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.72採機動利率計算
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
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
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
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
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4
年11月21日止累計15,063元正未給付,其中14,533元為本金
;437元為利息;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
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所
示之利息。(二)債務人詹榮竣於民國112年04月25日向債權
人借款100,000元,約定自民國112年04月25日起至民國119
年04月2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.92採
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
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
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
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
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
人至民國114年11月21日止累計79,471元正未給付,其中76,
414元為本金;2,564元為利息;4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
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
表編號:(002)所示之利息。(三)債務人詹榮竣於民國112年0
7月25日向債權人借款100,000元,約定自民國112年07月25
日起至民國119年07月2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
百分之13.92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
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
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
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
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
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1月21日止累計82,347元正
未給付,其中79,197元為本金;2,657元為利息;493元為依
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
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3)所示之利息。(四)債務人詹榮
竣於民國112年09月05日向債權人借款100,000元,約定自民
國112年09月05日起至民國119年09月0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
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.92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
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
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
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
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
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1月21日止累
計82,950元正未給付,其中80,105元為本金;2,352元為利
息;4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
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4)所示之利息。
(五)債務人詹榮竣於民國112年11月07日向債權人借款100,0
00元,約定自民國112年11月07日起至民國119年11月07日止
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.90採機動利率計算
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
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
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
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
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4
年11月21日止累計85,205元正未給付,其中82,286元為本金
;2,519元為利息;4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
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5)
所示之利息。(六)債務人詹榮竣於民國113年06月03日向債
權人借款30,000元,約定自民國113年06月03日起至民國120
年06月0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.78採
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
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
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
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
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
人至民國114年11月21日止累計27,383元正未給付,其中26,
444元為本金;846元為利息;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
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
號:(006)所示之利息。(七)債務人詹榮竣於民國112年11月3
0日向債權人借款100,000元,約定自民國112年11月30日起
至民國119年11月3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
之14.90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
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
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
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
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
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1月21日止累計86,596元正未給
付,其中83,280元為本金;2,823元為利息;493元為依約定
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
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7)所示之利息。(八)本件係請求給付
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,茲為求清償之簡速
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
規定,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實
為法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
附表:114年度司促字第020076號利息
編號 請求金額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14533元 詹榮竣 自民國114年11月2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 13.72%計算 002 新臺幣 76414元 詹榮竣 自民國114年11月2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 13.92%計算 003 新臺幣 79197元 詹榮竣 自民國114年11月2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 13.92%計算 004 新臺幣 80105元 詹榮竣 自民國114年11月2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 13.92%計算 005 新臺幣 82286元 詹榮竣 自民國114年11月2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 14.9%計算 006 新臺幣 26444元 詹榮竣 自民國114年11月2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 14.78%計算 007 新臺幣 83280元 詹榮竣 自民國114年11月2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 14.9%計算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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