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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5-11-27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-11-27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20031號
債  權  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


債  務  人  王勢豪  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仟肆佰參拾參元,及自民國
    一百一十四年四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七
    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
   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  債務人於民國(以下同)106年11月1日開始與債權人成立信
    用卡使用契約,領用如後附所示之信用卡。依約債務人就使
    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,負全部給付責任。此有信用卡申
    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。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,即
    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,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4、15條之
    約定,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,或以循環
    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,逾期清償者依信用卡約定條款
    第15、22、23條之約定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各筆帳款應按
    所適用之分級循環信用年利率(最高為年利率百分之15)。截
    至民國114年4月7日止帳款尚餘新臺幣(以下同)9,433元,
    及其中本金9,433元未按期繳付。查債務人至民國114年4月7
    日止,帳款尚餘9,433元及其中本金9,433元部分按前述約定
    計算之利息、違約金及相關費用未給付,迭經催討無效。爰
    特檢附相關證物,狀請  鈞院鑒核,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
    零八條規定,迅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以維權益,實感德便
    !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1    月    27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洪婉琪

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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