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5-11-25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5-11-25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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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9832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債 務 人 黃淵麟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萬玖仟捌佰伍拾貳元,及
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
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
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務人黃淵麟於民國112年08月25日向債權人借款160,0
00元,約定自民國112年08月25日起至民國121年05月25日止
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.90採機動利率計算
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
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
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
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
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4
年11月19日止累計137,500元正未給付,其中135,645元為本
金;1,855元為利息;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
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
所示之利息。(二)債務人黃淵麟於民國112年01月06日向債
權人借款370,000元,約定自民國112年01月06日起至民國12
1年05月0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7.62採
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
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
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
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
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
人至民國114年11月19日止累計275,419元正未給付,其中27
1,873元為本金;3,546元為利息;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
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
表編號:(002)所示之利息。(三)債務人黃淵麟於民國112年0
3月25日向債權人借款110,000元,約定自民國112年03月25
日起至民國121年05月2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
百分之7.62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
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
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
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
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
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1月19日止累計85,040元正未
給付,其中84,208元為本金;832元為利息;0元為依約定條
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
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3)所示之利息。(四)債務人黃淵麟於民
國112年03月01日向債權人借款150,000元,約定自民國112
年03月01日起至民國121年05月0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
按年利率百分之7.62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
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
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
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
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
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1月19日止累計113,6
41元正未給付,其中112,086元為本金;1,555元為利息;0
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
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4)所示之利息。(五)債務
人黃淵麟於民國112年02月23日向債權人借款130,000元,約
定自民國112年02月23日起至民國121年05月23日止按月清償
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7.62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
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
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
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
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
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1月19日
止累計98,252元正未給付,其中97,258元為本金;994元為
利息;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
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5)所示之利息。
(六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
,茲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
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
人發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
附表:114年度司促字第019832號利息
編號 請求金額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135645元 黃淵麟 自民國114年11月20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 14.9%計算 002 新臺幣 271873元 黃淵麟 自民國114年11月20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 7.62%計算 003 新臺幣 84208元 黃淵麟 自民國114年11月20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 7.62%計算 004 新臺幣 112086元 黃淵麟 自民國114年11月20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 7.62%計算 005 新臺幣 97258元 黃淵麟 自民國114年11月20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 7.62%計算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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