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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5-11-25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-11-25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9802號
債  權  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


債  務  人  周金錥  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零伍佰肆拾參元,及
   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
   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
    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  (一)緣債務人於民國(以下同)90年9月27日、112年7月2
    8日開始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,領用如後附所示之
    信用卡。依約債務人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,負全部
    給付責任。此有信用卡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。債務
    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,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,依信用
    卡約定條款第14、15條之約定,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
    權人全部清償,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,逾期
    清償者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、22、23條之約定,除喪失期
    限利益外,各筆帳款應按所適用之分級循環信用年利率(最
    高為年利率百分之15)。截至民國114年11月3日止,帳款尚
    餘新臺幣(以下同)160,543元,及其中本金153,779元未按
    期繳付。(二)查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1月3日止,帳款尚餘
    160,543元及其中本金153,779元部分按前述約定計算之利息
    、違約金及相關費用未給付,迭經催討無效。爰特檢附相關
    證物,狀請  鈞院鑒核,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
    ,迅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以維權益,實感德便!(三)原
    匯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,於91年6月3日更名為國泰商業
   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。又國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92年6
    月26日經財政部核准正式與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    合併,國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消滅銀行,世華聯合商
   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存續銀行,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
    限公司並於92年10月27日經經濟部核准登記正式更名為國泰
    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,原國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    暨原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權利義務關係由合併
    後存續並更名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依公司法第
    七十五條規定概括承受,於此敘明(附件一)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1    月    25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洪婉琪

附表:114年度司促字第019802號利息
編號 請求金額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47704元 周金錥 自民國114年11月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8.75% 002 新臺幣 23075元 周金錥 自民國114年11月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3.75% 003 新臺幣 83000元 周金錥 自民國114年11月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.88% 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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