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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5-11-21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-11-21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9690號
債  權  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


債  務  人  錢致豪  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捌萬貳仟玖佰壹拾貳元,
   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
   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
    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  (一)債務人錢致豪於民國111年03月07日向債權人借款140,0
    00元,約定自民國111年03月07日起至民國127年07月07日止
    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7.72採機動利率計算,
   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
   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
    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
    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
    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
    1月17日止累計121,225元正未給付,其中118,280元為本金
    ;2,852元為利息;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
   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
    所示之利息。(二)債務人錢致豪於民國111年06月15日向債
    權人借款190,000元,約定自民國111年06月15日起至民國12
    7年07月1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5.72採
    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
    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
    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
    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
    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
    人至民國114年11月17日止累計161,687元正未給付,其中15
    8,730元為本金;2,864元為利息;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
    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
    表編號:(002)所示之利息。(三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
    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,茲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
    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 
   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1    月    21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洪婉琪


附表:114年度司促字第019690號利息
編號 請求金額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118280元 錢致豪 自民國114年11月1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 7.72%計算 002 新臺幣 158730元 錢致豪 自民國114年11月1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 5.72%計算 
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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