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5-11-24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5-11-24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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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9673號
債 權 人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
債 務 人 蘇建榛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伍萬陸仟肆佰肆拾玖元,
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
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
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緣相對人蘇建榛於民國113年04月10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
用貸款(帳號:0000000000000000000),詎相對人逾期未為
繳款,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,暨自
民國114年7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4年10月26日止未受
償之利息2706及手續費/費用/違約金646元。遲延利息計算
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,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,依
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;違約金為當期
繳款延滯時,以新臺幣300元;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,第二
期違約金新臺幣400元,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,第三期之違
約金新臺幣500元計算;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
際撥款日起,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款利息。緣相對人
蘇建榛於民國112年12月22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用貸款(帳
號:0000000000000000000),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,迄今
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,暨自民國114年10
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4年11月09日止未受償之利息325
9。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,就該筆月付
金中本金餘額,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
止;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,以新臺幣300元;連續二期
延滯繳款時,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400元,連續三期延滯繳
款時,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500元計算;月付金利息係依
每筆動用交易之實際撥款日起,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
款利息。緣相對人蘇建榛於民國107年08月03日向債權人申
請信用卡(帳號:Z000000000CD),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,
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3所示之本金及利息,暨自民國114
年9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4年11月09日止未受償之循環
利息3395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150元。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
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「得計入
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」,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,就該帳款之
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;違約金為
當期繳款延滯時,以新臺幣300元,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,
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400元,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,第三期
之違約金新臺幣500元計算;手續費則為(一)預借現金手續
費(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.5%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);(二)
分期借款手續費用(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);(三)
年費: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,詳見信用卡申請書;(四)國外
交易授權結匯:依交易金額乘以1.5%計算;(五)掛失手續費
:每卡新臺幣200元;(六)調閱帳單手續費:國內消費簽帳
單每張50元,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0元;(七)補送帳單手續
費:每次每份100元。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,為
求簡速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
核,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,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,俾
保債權,至感德便。釋明文件:債權證明文件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
附表
114年度司促字第019673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68886元 蘇建榛 自民國114年10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.680% 002 新臺幣240834元 蘇建榛 自民國114年11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.980% 003 新臺幣136573元 蘇建榛 自民國114年11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.990%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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