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(2025-11-24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11-24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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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19661號
債 權 人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
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宋奕樺發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
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,不得行之,民事訴
訟法第509 條定有明文。次按,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民
事訴訟法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
之,同法第513 條第1 項亦有明定。
二、經查債務人宋奕樺之戶籍係設於高雄○○○○○○○○,有個人戶籍
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,因住所不明,須依公示送達為之,
揆諸上開法條規定,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
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
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
附註: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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