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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5-11-17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-11-17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9288號
債  權  人 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伍維洪  



債  務  人  江旻璋  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伍仟捌佰伍拾壹元,及
   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
   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
    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  緣相對人江旻璋於民國112年06月02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
    用貸款(帳號:0000000000000000000),詎相對人逾期未為
    繳款,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,暨自
    民國114年8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4年10月12日止未受
    償之利息1219及手續費/費用/違約金900元。遲延利息計算
    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,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,依
    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;違約金為當期
    繳款延滯時,以新臺幣300元;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,第二
    期違約金新臺幣400元,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,第三期之違
    約金新臺幣500元計算;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
    際撥款日起,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款利息。本件為請
    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,為求簡速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
    零八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,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
    ,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,俾保債權,至感德便。釋明文件:
    債權證明文件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1    月    17    日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李曜崇
附表
114年度司促字第019288號
 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03732元 江旻璋 自民國114年10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6.990% 
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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