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(2025-12-15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12-15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19043號
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
代 理 人 林芊亨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正鑫回收資源有限公司、許榮川間請求支付
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
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聲請狀所載之保證書影本(聲請狀未附)。
二、請釋明要選任何人為債務人正鑫回收資源有限公司之特別代
理人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