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(2025-11-17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11-17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19043號
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
代 理 人 林芊亨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正鑫回收資源有限公司、沈言益、許榮川間
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
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表明債務人正鑫回收資源有限公司之最新法定代理人姓名及
住所或居所,並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全體股東之
最新戶籍謄本(1、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、
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。2、本件原法定代理人沈言益業於民
國114年10月12日死亡)。
二、若正鑫回收資源有限公司未依公司法選任新董事,應由貴公
司向本院民事庭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,並提出已向本院民事
庭遞狀聲請之證明。
三、請撤回對債務人沈言益之聲請(於民國114年10月12日死亡
)。
四、保證書影本(聲請狀未附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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