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,安心避雷 資料源:商業司 · 司法院 · 財政部 · 165 · 採購黑名單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5-11-11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-11-11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8933號
債  權  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


債  務  人  洪甄穗  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參萬參仟玖佰參拾參元,
    及本金壹拾萬玖仟肆佰貳拾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月八
    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七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
   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
    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  一、緣債務人於民國(以下同)104年7月6日、106年12月15
    日開始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,領用如後附所示之信
    用卡。依約債務人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,負全部給
    付責任。此有信用卡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。債務人
    領用系爭信用卡後,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,依信用卡
    約定條款第14、15條之約定,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
    人全部清償,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,逾期清
    償者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、22、23條之約定,除喪失期限
    利益外,各筆帳款應按所適用之分級循環信用年利率(最高
    為年利率百分之15)。截至民國114年10月7日止,帳款尚餘
    新臺幣(以下同)133,933元,及其中本金109,424元未按期
    繳付。二、查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0月7日止,帳款尚餘133,
    933元及其中本金109,424元部分按前述約定計算之利息、違
    約金及相關費用未給付,迭經催討無效。爰特檢附相關證物
    ,狀請  鈞院鑒核,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,迅
    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以維權益,實感德便!釋明文件:證
    據清單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1    月    11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李曜崇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