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5-11-07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5-11-07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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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8825號
債 權 人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
債 務 人 李依橙(原名:李佳臻)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陸仟參佰壹拾貳元,及
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
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
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緣相對人李依橙(原名:李佳臻)於民國102年11月20日向
債權人申請個人信用貸款(帳號:0000000000000000000),
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,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
本金及利息,暨自民國114年3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4
年09月12日止未受償之利息2412及手續費/費用/違約金900
元。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,就該筆月付
金中本金餘額,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
止;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,以新臺幣300元;連續二期
延滯繳款時,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400元,連續三期延滯繳
款時,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500元計算;月付金利息係依
每筆動用交易之實際撥款日起,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
款利息。緣相對人李依橙(原名:李佳臻)於民國102年07
月22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(帳號:Z000000000CD),詎相對
人逾期未為繳款,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所示之本金及
利息,暨自民國114年5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4年10月1
4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1168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1200元。
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
定即將每筆「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」,自各筆帳款入
帳日起,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
清之日止;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,以新臺幣300元,連
續二期延滯繳款時,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400元,連續三期
延滯繳款時,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500元計算;手續費則
為(一)預借現金手續費(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.5%加上新臺
幣100元計算);(二)分期借款手續費用(分期借款金額乘以
約定分期費率);(三)年費:依各信���卡卡別收取,詳見信
用卡申請書;(四)國外交易授權結匯:依交易金額乘以1.5%
計算;(五)掛失手續費:每卡新臺幣200元;(六)調閱帳單
手續費: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0元,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0
元;(七)補送帳單手續費:每次每份100元。本件為請求一
定數量金錢為標的,為求簡速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
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,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,並
負擔督促程序費用,俾保債權,至感德便。釋明文件:債權
證明文件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
附表
114年度司促字第018825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81586元 李依橙(原名:李佳臻) 自民國114年09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5.990% 002 新臺幣19046元 李依橙(原名:李佳臻) 自民國114年10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.990%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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