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5-11-07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5-11-07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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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8823號
債 權 人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
債 務 人 鄭朝仁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陸萬貳仟貳佰參拾捌元,
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
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
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緣相對人鄭朝仁於民國113年10月10日向聲請人申辦無擔保
債務協商(帳號:00000000000),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,
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所示之本金及
利息,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,均未獲置理,故相
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,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。本件為請
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,為求簡速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
零八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,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
,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,俾保債權,至感德便。釋明文件:
債權證明文件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
附表
114年度司促字第018823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52044元 鄭朝仁 自民國114年04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8.000%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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