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5-11-05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5-11-05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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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8289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債 務 人 吳昱廷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萬伍仟伍佰貳拾伍元,及
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
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
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務人吳昱廷於民國112年06月14日向債權人借款150,0
00元,約定自民國112年06月14日起至民國119年06月14日止
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.72採機動利率計算
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
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
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
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
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4
年10月22日止累計75,240元正未給付,其中72,814元為本金
;2,026元為利息;4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
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
所示之利息。(二)債務人吳昱廷於民國112年10月11日向債
權人借款150,000元,約定自民國112年10月11日起至民國11
9年10月1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.10採
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
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
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
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
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
人至民國114年10月22日止累計117,944元正未給付,其中11
5,682元為本金;1,962元為利息;3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
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
附表編號:(002)所示之利息。(三)債務人吳昱廷於民國113
年03月01日向債權人借款60,000元,約定自民國113年03月0
1日起至民國120年03月0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
百分之15.00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
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
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
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
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
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0月22日止累計47,784元正
未給付,其中46,136元為本金;1,555元為利息;93元為依
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
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3)所示之利息。(四)債務人吳昱
廷於民國113年03月12日向債權人借款200,000元,約定自民
國113年03月12日起至民國120年03月1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
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.10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
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
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
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
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
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0月22日止累
計180,370元正未給付,其中174,542元為本金;5,128元為
利息;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
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4)所示之利息
。(五)債務人吳昱廷於民國113年05月13日向債權人借款150
,000元,約定自民國113年05月13日起至民國120年05月13日
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.10採機動利率計
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
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
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
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
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
4年10月22日止累計136,951元正未給付,其中132,417元為
本金;3,834元為利息;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
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
005)所示之利息。(六)債務人吳昱廷於民國113年06月19日
向債權人借款50,000元,約定自民國113年06月19日起至民
國120年06月1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.
98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
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
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
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
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
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0月22日止累計47,236元正未給付,其
中44,893元為本金;1,750元為利息;5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
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
如附表編號:(006)所示之利息。(七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
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,茲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
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
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
釋明文件:小額信貸借據、約定條款、帳務明細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
附表
114年度司促字第018289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72814元 吳昱廷 自民國114年10月2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.72%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115682元 吳昱廷 自民國114年10月2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.1%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46136元 吳昱廷 自民國114年10月2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%計算之利息 004 新臺幣174542元 吳昱廷 自民國114年10月2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.1%計算之利息 005 新臺幣132417元 吳昱廷 自民國114年10月2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.1%計算之利息 006 新臺幣44893元 吳昱廷 自民國114年10月2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.98%計算之利息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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