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5-11-03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5-11-03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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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8275號
債 權 人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
債 務 人 楊昀熙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柒仟伍佰壹拾柒元,
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
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
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緣相對人楊昀熙於民國113年10月2
9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用貸款(帳號:000000000000000000
0),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,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
示之本金及利息,暨自民國114年5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
114年09月22日止未受償之利息10081及手續費/費用/違約金
1200元。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,就該筆
月付金中本金餘額,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
之日止;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,以新臺幣300元;連續
二期延滯繳款時,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400元,連續三期延
滯繳款時,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500元計算;月付金利息
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際撥款日起,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
之借款利息。緣相對人楊昀熙於民國113年07月15日向債權
人申請信用卡(帳號:Z000000000CD),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
款,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,3所示之本金及利息,暨自
民國114年9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4年09月22日止未受
償之循環利息955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1206元。已結算未受
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
「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」,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,就
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;
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,以新臺幣300元,連續二期延滯
繳款時,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400元,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
,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500元計算;手續費則為(一)預借
現金手續費(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.5%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
);(二)分期借款手續費用(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
);(三)年費: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,詳見信用卡申請書;(
四)國外交易授權結匯:依交易金額乘以1.5%計算;(五)掛
失手續費:每卡新臺幣200元;(六)調閱帳單手續費:國內
消費簽帳單每張50元,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0元;(七)補送
帳單手續費:每次每份100元。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
標的,為求簡速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,狀
請鈞院鑒核,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,並負擔督促程序
費用,俾保債權,至感德便。釋明文件:個人信用貸款線上
專用約定書等影本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
114年度司促字第018275號附表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89527元 楊昀熙0000000000000000000 自民國114年09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6.000% 002 新臺幣19944元 楊昀熙Z000000000CD 自民國114年09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9.990% 003 新臺幣24604元 楊昀熙Z000000000CD 自民國114年09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.990%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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