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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5-10-30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-10-30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8205號
債  權  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


債  務  人  林毅峰  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柒萬柒仟捌佰肆拾柒元,
   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
   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
    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  (一)債務人林毅峰於民國111年05月12日向債權人借款1,500
    ,000元,約定自民國111年05月12日起至民國116年05月12日
    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5.65採機動利率計算
    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
   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
    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
    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
    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4
    年10月21日止累計570,517元正未給付,其中564,103元為本
    金;5,714元為利息;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
   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
    1)所示之利息。(二)債務人林毅峰於民國111年10月28日向
    債權人借款160,000元,約定自民國111年10月28日起至民國
    116年10月2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.72
    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
    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
   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
    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
    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
    務人至民國114年10月21日止累計83,515元正未給付,其中8
    2,847元為本金;668元為利息;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
    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
    編號:(002)所示之利息。(三)債務人林毅峰於民國112年02
    月09日向債權人借款100,000元,約定自民國112年02月09日
    起至民國115年02月0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
    分之12.72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
    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
    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
    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
    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
    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0月21日止累計14,837元正未
    給付,其中14,300元為本金;237元為利息;300元為依約定
    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
    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3)所示之利息。(四)債務人林毅峰於
    民國112年08月23日向債權人借款150,000元,約定自民國11
    2年08月23日起至民國119年08月2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
    按年利率百分之14.78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
    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
    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
    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
    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
    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0月21日止累計123
    ,390元正未給付,其中122,007元為本金;1,383元為利息;
    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
    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4)所示之利息。(五)債
    務人林毅峰於民國112年08月23日向債權人借款104,000元,
    約定自民國112年08月23日起至民國119年08月23日止按月清
    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.78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
    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
    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
    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
   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
    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0月2
    1日止累計85,588元正未給付,其中84,603元為本金;985元
    為利息;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
    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5)所示之利息
    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    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0    月    30    日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 周士翔
附表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64103元 林毅峰 自民國114年10月2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5.65%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82847元 林毅峰 自民國114年10月2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2.72%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14300元 林毅峰 自民國114年10月2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2.72%計算之利息 004 新臺幣122007元 林毅峰 自民國114年10月2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.78%計算之利息 005 新臺幣84603元 林毅峰 自民國114年10月2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.78%計算之利息 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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