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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5-10-30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-10-30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8154號
債  權  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


債  務  人  鍾皓任  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肆仟玖佰玖拾壹元,
   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
    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
    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  (一)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,於自民國112年5
    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150,000元,借款利率依年利率9.12%計
    算,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另本
    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
    六個月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,按期計收違約金,每
    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
    ,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93,239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
    付。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,因係透過電子及
    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,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
    呈現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
    之書面,併予陳明。(二)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
    書,於自民國112年6月5日向債權人借款100,000元,借款利
    率依年利率10.12%計算,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,除喪
    失期限利益外,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
    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,
    按期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
    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,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62,752元及相關
    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。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
    書,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,其內容
    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
    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,併予陳明。(三)緣債務人與
    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,於自民國112年12月28日向債權人
    借款20,000元,借款利率依年利率7.33%計算,債務人若未
    依約按期繳款時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
    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,按
    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,按期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
    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,現仍積欠債權
    人借款19,000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。另債務人與
    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,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
    人申請所成立,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,爰依民事
    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,併予陳
    明。(四)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,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
    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,狀請  鈞院迅賜對債
    務人核發支付命令,實感法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0    月    30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洪婉琪


附表:114年度司促字第018154號利息
編號 請求金額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93239元 鍾皓任 自民國114年7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9.12% 002 新臺幣 62752元 鍾皓任 自民國114年8月5日起  至清償日止 年息10.12% 003 新臺幣 19000元 鍾皓任 自民國114年7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7.33% 
違約金:
編號 請求金額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93239元 鍾皓任 自民國114年8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。  002 新臺幣 62752元 鍾皓任 自民國114年9月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。  003 新臺幣 19000元 鍾皓任 自民國114年8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。  
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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