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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(2025-10-30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0-30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18115號
債  權  人  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駱怡君  
代  理  人  吳俊輝、林咸亨


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徐志偉發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
:
  主   文
聲請駁回。
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  理   由
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
    規定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
    。次按,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,不得行之,同法第
    509條亦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經核,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徐志偉發支付命令,債務人
    戶籍係設於高雄巿前鎮戶政事務所,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
    結果附卷可稽,因住所不明,須依公示送達為之,揆諸上開
    法條規定,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
    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。
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30  日
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
附註: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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