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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5-10-29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-10-29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8049號
債  權  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


債  務  人  顏愷樺(原名:顏永欣)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壹萬參仟參佰陸拾玖元,
   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
    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
    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  (一)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,於自民國112年4
    月6日向債權人借款400,000元,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0.03%計
    算,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另本
    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
    六個月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,按期計收違約金,每
    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
    ,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244,324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
    償付。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,因係透過電子
    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,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
    能呈現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
    容之書面,併予陳明。(二)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
    約書,於自民國112年9月15日向債權人借款100,000元,借
    款利率依年利率10.19%計算,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,
    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
    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
    十,按期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
    期。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,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69,045元及
    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。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
    契約書,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,其
    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
    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,併予陳明。(三)茲債權
    人屢次催討無效,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,特依民事訴訟法
    第五百零八條規定,狀請  鈞院迅賜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
    ,實感法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0    月    29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洪婉琪


附表:114年度司促字第018049號利息
編號 請求金額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244324元 顏愷樺(原名:顏永欣) 自民國114年7月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0.03% 002 新臺幣 69045元 顏愷樺(原名:顏永欣) 自民國114年7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0.19% 
違約金:
編號 請求金額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244324元 顏愷樺(原名:顏永欣) 自民國114年8月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。  002 新臺幣 69045元 顏愷樺(原名:顏永欣) 自民國114年8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。  
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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