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5-10-28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5-10-28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7996號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債 務 人 黃國興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參仟貳佰貳拾肆元,
及其中新臺幣壹拾陸萬玖仟陸佰柒拾玖元,自民國一百一十
四年十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七五計算之
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
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緣債務人黃國興於民國(以下同)105年12月15日、1
12年2月14日開始相繼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,領用
如後附所示之信用卡。依約債務人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
債務負全部給付責任,此有信用卡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
可證。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,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
費,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4、15條之約定,應於當期繳款截
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,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
金額,逾期清償者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、22、23條之約定
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各筆帳款應按所適用之分級循環信用
年利率(最高為年利率15%)計算之利息。(參原證一信用
卡申請書)。截至民國114年10月2日止帳款尚餘新臺幣(以
下同)173,224元,及其中本金169,679元未按期繳付。 (
二)查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0月2日止,帳款尚餘173,224元
及其中本金169,679元部分按前述約定計算之利息、違約金
及相關費用未給付,迭經催討無效。爰特檢附相關證物,狀
請 鈞院鑒核,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,迅對債
務人發支付命令,以維權益,實感德便!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