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5-10-21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5-10-21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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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7636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債 務 人 孟育民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玖萬捌仟壹佰玖拾伍元,
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
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
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務人孟育民於民國114年05月02日向債權人借款200,0
00元,約定自民國114年05月02日起至民國121年05月02日止
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.99採機動利率計算,
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
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
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
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
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
0月15日止累計198,900元正未給付,其中194,265元為本金
;3,935元為利息;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
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
所示之利息。(二)債務人孟育民於民國113年10月30日向債
權人借款150,000元,約定自民國113年10月30日起至民國11
8年10月3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.88採
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
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
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
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
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
人至民國114年10月15日止累計137,949元正未給付,其中13
3,130元為本金;4,179元為利息;64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
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
附表編號:(002)所示之利息。(三)債務人孟育民於民國113
年08月30日向債權人借款600,000元,約定自民國113年08月
30日起至民國120年08月3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
率百分之12.00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
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
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
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
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
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0月15日止累計561,346元
正未給付,其中546,801元為本金;13,845元為利息;700元
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
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3)所示之利息。(四)本件係
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,茲為求清
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
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
令,實為法便。釋明文件:小額信貸借據、約定條款、帳務
明細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
114年度司促字第017636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94265元 孟育民 自民國114年10月1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9.99%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133130元 孟育民 自民國114年10月1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.88%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546801元 孟育民 自民國114年10月1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2%計算之利息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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