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5-10-20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5-10-20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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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7530號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債 務 人 吳俊達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貳仟壹佰零玖元,及如附
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
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緣債務人吳俊達於民國(以下同)110年1月11日、112年4月
20日開始相繼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,領用如後附所
示之信用卡。依約債務人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負全
部給付責任,此有信用卡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。債
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,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,依信
用卡約定條款第14、15條之約定,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
債權人全部清償,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,逾
期清償者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、22、23條之約定,除喪失
期限利益外,各筆帳款應按所適用之分級循環信用年利率(
最高為年利率15%)計算之利息。(參原證一信用卡申請書
)。截至民國114年10月2日止帳款尚餘新臺幣(以下同)62
,109元,及其中本金59,600元未按期繳付。查債務人至民國
114年10月2日止,帳款尚餘62,109元及其中本金59,600元部
分按前述約定計算之利息、違約金及相關費用未給付,迭經
催討無效。爰特檢附相關證物,狀請 鈞院鑒核,並依民事
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,迅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以維權
益,實感德便!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
附表:114年度司促字第017530號利息
編號 請求金額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23166元 吳俊達 自民國114年10月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6.75% 002 新臺幣 36434元 吳俊達 自民國114年10月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8.75%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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