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5-10-17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5-10-17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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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7452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債 務 人 何美燕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零壹萬壹仟捌佰柒拾貳元
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
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務人何美燕於民國112年04月27日向債權人借款1,370
,000元,約定自民國112年04月27日起至民國119年04月27日
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6.72採機動利率計算
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
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
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
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
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4
年10月13日止累計1,011,872元正未給付,其中997,187元為
本金;14,385元為利息;3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
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
:(001)所示之利息。(二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
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,茲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
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依
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
附表:114年度司促字第017452號利息
編號 請求金額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997187元 何美燕 自民國114年10月1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 6.72%計算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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