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5-10-17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5-10-17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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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7435號
債 權 人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
債 務 人 蔡明栓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肆拾柒萬參仟壹佰貳拾元
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
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緣相對人蔡明栓於民國113年05月27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
用貸款(帳號:0000000000000000000),詎相對人逾期未為
繳款,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,暨自
民國114年5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4年09月14日止未受
償之利息6509及手續費/費用/違約金700元。遲延利息計算
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,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,依
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;違約金為當期
繳款延滯時,以新臺幣300元;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,第二
期違約金新臺幣400元,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,第三期之違
約金新臺幣500元計算;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
際撥款日起,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款利息。緣相對人
蔡明栓於民國114年02月14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用貸款(帳
號:0000000000000000000),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,迄今
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,暨自民國114年5
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4年09月29日止未受償之利息273
49及手續費/費用/違約金1200元。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
付金應還款日起,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,依該筆借款約
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;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
,以新臺幣300元;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,第二期違約金新
臺幣400元,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,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5
00元計算;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際撥款日起,
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款利息。緣相對人蔡明栓於民國
112年09月26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用貸款(帳號:00000000
00000000000),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,迄今尚欠如利息附
表序號3所示之本金及利息,暨自民國114年5月起各筆本金
結算至民國114年09月29日止未受償之利息15932及手續費/
費用/違約金1600元。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
日起,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,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
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;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,以新臺幣
300元;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,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400元,
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,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500元計算;
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際撥款日起,以年金法計
算按月攤還之借款利息。緣相對人蔡明栓於民國101年11月2
0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(帳號:Z000000000CD),詎相對人
逾期未為繳款,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4所示之本金及利
息,暨自民國114年7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4年09月29
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8487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2654元。已
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
即將每筆「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」,自各筆帳款入帳
日起,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
之日止;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,以新臺幣300元,連續
二期延滯繳款時,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400元,連續三期延
滯繳款時,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500元計算;手續費則為(
一)預借現金手續費(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.5%加上新臺幣10
0元計算);(二)分期借款手續費用(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
分期費率);(三)年費: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,詳見信用卡
申請書;(四)國外交易授權結匯:依交易金額乘以1.5%計算
;(五)掛失手續費:每卡新臺幣200元;(六)調閱帳單手續
費: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0元,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0元;(
七)補送帳單手續費:每次每份100元。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
金錢為標的,為求簡速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
定,狀請鈞院鑒核,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,並負擔督
促程序費用,俾保債權,至感德便。釋明文件:債權證明文
件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
附表
114年度司促字第017435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63434元 蔡明栓 自民國114年09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2.000% 002 新臺幣516474元 蔡明栓 自民國114年09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.840% 003 新臺幣475287元 蔡明栓 自民國114年09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0.000% 004 新臺幣253494元 蔡明栓 自民國114年09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.990%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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