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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5-10-16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-10-16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7409號
債  權  人 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井琪    


債  務  人  翁駿麟  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捌仟玖佰捌拾柒元,及其
    中新臺幣壹萬柒仟伍佰玖拾參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
    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
   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
    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 (一)緣債務人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代表帳號:0000000
    00,合計積欠電信暨小額付費費用新臺幣17593元及合約未
    到期之專案補貼款新臺幣1394元,共計新臺幣18987元整。
    經聲請人多次催討,仍未獲清償,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。
    (二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錢,為求簡速,特依民事訴訟法
    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,迅賜對債務人寄發支
    付命令,俾保權益,實感德便。釋明文件:電信申請書影本
    、欠費明細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0    月    16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周士翔

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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