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5-10-16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5-10-16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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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7226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債 務 人 林怡辛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陸萬參仟伍佰伍拾柒元,
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
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
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務人林怡辛於民國112年05月30日向債權人借款160,0
00元,約定自民國112年05月30日起至民國119年05月30日止
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.90採機動利率計算
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
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
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
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
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4
年10月09日止累計132,743元正未給付,其中127,909元為本
金;4,134元為利息;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
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
1)所示之利息。(二)債務人林怡辛於民國111年09月20日向
債權人借款520,000元,約定自民國111年09月20日起至民國
116年09月2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.72
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
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
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
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
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
務人至民國114年10月09日止累計250,267元正未給付,其中
242,743元為本金;6,824元為利息;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
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
如附表編號:(002)所示之利息。(三)債務人林怡辛於民國11
2年05月16日向債權人借款220,000元,約定自民國112年05
月16日起至民國119年05月1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
利率百分之15.03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
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
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
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
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
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0月09日止累計180,547
元正未給付,其中174,059元為本金;5,788元為利息;700
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
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3)所示之利息。(四)本件
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,茲為求
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
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
命令,實為法便。釋明文件:小額信貸借據、約定條款、帳
務明細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
附表
114年度司促字第017226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27909元 林怡辛 自民國114年10月10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.9%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242743元 林怡辛 自民國114年10月10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2.72%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174059元 林怡辛 自民國114年10月10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.03%計算之利息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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