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5-11-03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5-11-03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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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7094號
債 權 人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簡展穎
代 理 人 陳譽仁、高豫娥
債 務 人 黃驛勝
黃宥勝
一、債務人黃驛勝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佰貳拾伍萬柒仟陸佰
參拾柒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
新臺幣伍佰元,如對債務人黃驛勝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,
由債務人黃宥勝給付之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
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
附表: 編號 請求金額(新台幣)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 率 (年息) 違約金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違約金之收取每次最高連續以九個月為限。 001 5,015,418元 114年7月24日 2.192% 自114年8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002 242,219元 114年9月24日 2.192% 自114年10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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