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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5-11-03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-11-03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7094號
債  權  人 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簡展穎  
代  理  人  陳譽仁、高豫娥

債  務  人  黃驛勝  

            黃宥勝  


一、債務人黃驛勝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佰貳拾伍萬柒仟陸佰
    參拾柒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
    新臺幣伍佰元,如對債務人黃驛勝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,
    由債務人黃宥勝給付之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
    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    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1    月    3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

附表:     編號 請求金額(新台幣)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 率 (年息) 違約金    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違約金之收取每次最高連續以九個月為限。 001 5,015,418元 114年7月24日 2.192% 自114年8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002 242,219元 114年9月24日 2.192% 自114年10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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