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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5-10-14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-10-14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6972號
債  權  人 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伍維洪  



債  務  人  盈暐霆實業有限公司



兼法定代理  
人          陳佳杏  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仟壹佰肆拾萬壹仟參佰
    伍拾捌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程序
   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
    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0    月    14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附表:     編號 請求金額 (新台幣)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率 (年息) 違約金 001 519,848元 114年9月17日 2.87% 自114年9月25日起至115年3月16日止,按左開利率10%,自115年3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左開利率20%計算之違約金 002 100,000元 114年9月17日 2.87% 自114年9月23日起至115年3月16日止,按左開利率10%,自115年3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左開利率20%計算之違約金 003 288,000元 114年9月17日 2.87% 自114年9月25日起至115年3月16日止,按左開利率10%,自115年3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左開利率20%計算之違約金 004 102,640元 114年9月17日 2.87% 自114年9月23日起至115年3月16日止,按左開利率10%,自115年3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左開利率20%計算之違約金 005 153,000元 114年9月17日 2.87% 自114年9月25日起至115年3月16日止,按左開利率10%,自115年3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左開利率20%計算之違約金 006 1,300,000元 114年6月23日 2.87% 自114年9月23日起至115年3月16日止,按左開利率10%,自115年3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左開利率20%計算之違約金 007 360,000元 114年7月8日 2.87% 自114年9月23日起至115年3月16日止,按左開利率10%,自115年3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左開利率20%計算之違約金 008 250,968元 114年9月17日 2.87% 自114年9月23日起至115年3月16日止,按左開利率10%,自115年3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左開利率20%計算之違約金 009 150,000元 114年7月28日 2.87% 自114年9月23日起至115年3月16日止,按左開利率10%,自115年3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左開利率20%計算之違約金 010 3,292,931元 114年9月17日 2.87% 自114年9月25日起至115年3月16日止,按左開利率10%,自115年3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左開利率20%計算之違約金 011 405,000元 114年9月17日 2.87% 自114年9月25日起至115年3月16日止,按左開利率10%,自115年3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左開利率20%計算之違約金 012 270,000元 114年9月17日 2.87% 自114年9月25日起至115年3月16日止,按左開利率10%,自115年3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左開利率20%計算之違約金 013 630,000元 114年9月17日 2.87% 自114年9月25日起至115年3月16日止,按左開利率10%,自115年3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左開利率20%計算之違約金 014 190,000元 114年9月17日 2.87% 自114年9月25日起至115年3月16日止,按左開利率10%,自115年3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左開利率20%計算之違約金 015 308,848元 114年9月17日 2.87% 自114年9月25日起至115年3月16日止,按左開利率10%,自115年3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左開利率20%計算之違約金 016 900,000元 114年9月17日 2.87% 自114年9月25日起至115年3月16日止,按左開利率10%,自115年3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左開利率20%計算之違約金 017 546,380元 114年9月17日 2.87% 自114年9月25日起至115年3月16日止,按左開利率10%,自115年3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左開利率20%計算之違約金 018 553,743元 114年9月17日 2.87% 自114年9月23日起至115年3月16日止,按左開利率10%,自115年3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左開利率20%計算之違約金 019 350,000元 114年7月8日 2.87% 自114年9月23日起至115年3月16日止,按左開利率10%,自115年3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左開利率20%計算之違約金 020 140,000元 114年7月22日 2.87% 自114年9月23日起至115年3月16日止,按左開利率10%,自115年3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左開利率20%計算之違約金 021 590,000元 114年7月28日 2.87% 自114年9月23日起至115年3月16日止,按左開利率10%,自115年3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左開利率20%計算之違約金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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