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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5-10-07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-10-07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6692號
債  權  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


債  務  人  沈峰慶  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參仟壹佰貳拾捌元,及如
    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
   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(一)緣債務人於民國(以下同)11
    0年10月1日開始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,領用如後附
    所示之信用卡。依約債務人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,
    負全部給付責任。此有信用卡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
    。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,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,
    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4、15條之約定,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
    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,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
    ,逾期清償者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、22、23條之約定,除
    喪失期限利益外,各筆帳款應按所適用之分級循環信用年利
    率(最高為年利率百分之15)。截至民國114年9月17日止,帳
    款尚餘新臺幣(以下同)73,128元,及其中本金69,737元未
    按期繳付。(二)查債務人至民國114年9月17日止,帳款尚餘
    73,128元及其中本金69,737元部分按前述約定計算之利息、
    違約金及相關費用未給付,迭經催討無效。爰特檢附相關證
    物,狀請鈞院鑒核,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,迅
    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以維權益,實感德便。釋明文件:申
    請書等影本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0    月    7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周士翔
114年度司促字第016692號附表
 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7434元 沈峰慶 自民國114年9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0.75% 002 新臺幣12303元 沈峰慶 自民國114年9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% 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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