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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5-10-02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-10-02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6639號
債  權  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

債  務  人  林筱函  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捌萬玖仟貳佰貳拾伍元,
   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
   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
    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  (一)債務人林筱函於民國112年01月19日向債權人借款180,0
    00元,約定自民國112年01月19日起至民國122年10月19日止
    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.53採機動利率計算,
   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
   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
    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
    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
    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
    9月23日止累計140,591元正未給付,其中137,371元為本金
    ;3,220元為利息;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
    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所
    示之利息。(二)債務人林筱函於民國112年01月19日向債權
    人借款521,500元,約定自民國112年01月19日起至民國122
    年10月1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.53採機
    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
    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
    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
    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
    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
    至民國114年09月23日止累計407,713元正未給付,其中398,
    373元為本金;9,340元為利息;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
    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
    編號:(002)所示之利息。(三)債務人林筱函向債權人請領信
    用卡使用,卡號:0000000000000000,卡別:VISA,依約債
    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。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9月14
    日止累計40,921元正未給付,其中38,297元為消費款;2,62
    4元為循環利息;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。債務人
    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3)所示
    之利息。(四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
    求之標的,茲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
   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
    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0    月    2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洪婉琪


附表:114年度司促字第016639號利息
編號 請求金額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137371元 林筱函 自民國114年09月2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 9.53%計算 002 新臺幣 398373元 林筱函 自民國114年09月2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 9.53%計算 003 新臺幣 38297元 林筱函 自民國114年09月15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 15%計算 
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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