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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5-10-07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-10-07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6522號
債  權  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


債  務  人  謝明秀  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壹萬零柒佰壹拾伍元,及
   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
   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
    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  (一)債務人謝明秀於民國112年09月05日向債權人借款500,0
    00元,約定自民國112年09月05日起至民國114年09月05日止
    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6.00採機動利率計算,
   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
   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
    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
    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
    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
    9月22日止累計68,262元正未給付,其中65,777元為本金;1
    ,192元為利息;1,2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
   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
    所示之利息。(二)債務人謝明秀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,
    卡號:0000000000000000,卡別:VISA,依約債務人即得於
    特約商店記帳消費。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9月14日止累計242
    ,453元正未給付,其中230,005元為消費款;11,248元為循
    環利息;1,2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。債務人依
    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2)所示之
    利息。(三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
    之標的,茲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
    依民事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
    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釋明文件:小額信貸借據
    、信用卡申請書、約定條款、帳務明細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0    月    7     日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李曜崇
附表
114年度司促字第016522號
 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65777元 謝明秀 自民國114年09月2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6%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230005元 謝明秀 自民國114年09月15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%計算之利息 
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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