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5-10-07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5-10-07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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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6504號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債 務 人 黃鈴雅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肆萬伍仟零肆拾參元,及
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
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
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一、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,於自民國109年12
月21日向債權人借款20,000元,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0.45%計
算,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另本
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
六個月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,按期計收違約金,每
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
,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20,000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
付。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,因係透過電子及
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,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
呈現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
之書面,併予陳明。二、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
,於自民國110年11月18日向債權人借款100,000元,借款利
率依年利率16%計算,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,除喪失
期限利益外,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
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,按
期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詎
債務人未依約繳款,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40,445元及相關之
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。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
,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,其內容需
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
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,併予陳明。三、緣債務人與債權
人成立貸款契約書,於自民國110年12月17日向債權人借款2
40,000元,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6%計算,債務人若未依約按
期繳款時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
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,按前述利
率百分之二十,按期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
取期數為9期。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,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1
01,588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。另債務人與債權人
成立之貸款契約書,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
所成立,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,爰依民事訴訟法
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,併予陳明。四
、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,於自民國113年2月20
日向債權人借款220,000元,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6%計算,債
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另本金逾期
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
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,按期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
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,現仍
積欠債權人借款183,010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。
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,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
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,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
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
面,併予陳明。五、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,實有督促其履
行之必要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,狀請 鈞
院迅賜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,實感法便。釋明文件:證據
清單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
附表
114年度司促字第016504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20000元 黃鈴雅 自民國114年6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0.45% 002 新臺幣 40445元 黃鈴雅 自民國114年4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6% 003 新臺幣 101588元 黃鈴雅 自民國114年4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6% 004 新臺幣 183010元 黃鈴雅 自民國114年4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6%
違約金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0000元 黃鈴雅 暨自民國114年7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,計算之違約金。 002 新臺幣40445元 黃鈴雅 暨自民國114年5月1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,計算之違約金。 003 新臺幣101588元 黃鈴雅 暨自民國114年5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,計算之違約金。 004 新臺幣183010元 黃鈴雅 暨自民國114年5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,計算之違約金。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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