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5-09-26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5-09-26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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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6319號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債 務 人 鐘玉靜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貳仟參佰陸拾肆元,及其
中新臺幣肆萬玖仟陸佰壹拾元,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十
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
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、緣債務人於民國(以下同)107年7月2日開始與債權人成
立信用卡使用契約,領用如後附所示之信用卡。依約債務人
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,負全部給付責任。此有信用
卡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。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
,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,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4、15
條之約定,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,或以
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,逾期清償者依信用卡約定
條款第15、22、23條之約定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各筆帳款
應按所適用之分級循環信用年利率(最高為年利率百分之15)
。截至民國114年9月9日止,帳款尚餘新臺幣(以下同)52,
364元,及其中本金49,610元未按期繳付。
㈡、查債務人至民國114年9月9日止,帳款尚餘52,364元,及
其中本金49,610元未按期繳付,迭經催討無效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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