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5-09-24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5-09-24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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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6267號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債 務 人 許亦慧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玖仟參佰參拾肆元,
及本金壹拾捌萬柒仟貳佰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十八日
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八八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
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
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一、緣債務人於民國(以下同)112年3月10日開始與債權人
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,此有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。
依信用卡約定條款,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,即得於各特
約商店記帳消費,並應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,負全
部給付責任(第3條)。且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
部清償,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(第14、15條)
,逾期清償者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(第22、23條),應按所屬
分級循環信用利率給付債權人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。二
、查債務人至民國114年9月17日止,帳款尚餘189,334元,
及其中本金187,200元未按期繳付,迭經催討無效。爰特檢
附相關證物,狀請鈞院鑒核,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
規定,迅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以維權益,實感德便!釋明
文件:證據清單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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