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5-09-24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5-09-24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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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6244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債 務 人 黃扶正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陸仟零柒拾陸元,及
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
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
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債務人黃扶正於民國111年05月19日向債權人借款380,000元
,約定自民國111年05月19日起至民國118年05月19日止按月
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.44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
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
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
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
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
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9
月16日止累計256,076元正未給付,其中253,443元為本金;
2,633元為利息;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
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所示
之利息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
附表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53443元 黃扶正 自民國114年09月1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3.44%計算之利息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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