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5-09-24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5-09-24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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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6107號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債 務 人 鄭弘杰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萬貳仟柒佰玖拾柒元,及
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
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
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,於自民國111年1月21日
向債權人借款350,000元,借款利率依年利率8.33%計算,債
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另本金逾期
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
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,按期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
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,現仍
積欠債權人借款126,451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。
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,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
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,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
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
面,併予陳明。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,於自民
國112年9月15日向債權人借款350,000元,借款利率依年利
率6.33%計算,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,除喪失期限利
益外,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
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,按期計收
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詎債務人
未依約繳款,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276,346元及相關之利息
及違約金未償付。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,因
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,其內容需透過
科技設備始能呈現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
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,併予陳明。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,
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
,狀請 鈞院迅賜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,實感法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
附表:114年度司促字第016107號利息
編號 請求金額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126451元 鄭弘杰 自民國114年6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8.33% 002 新臺幣 276346元 鄭弘杰 自民國114年6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6.33%
違約金:
編號 請求金額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126451元 鄭弘杰 自民國114年7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。 002 新臺幣 276346元 鄭弘杰 自民國114年7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。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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