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,安心避雷 資料源:商業司 · 司法院 · 財政部 · 165 · 採購黑名單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5-09-24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-09-24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6106號
債  權  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


債  務  人  劉豐凱  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陸仟參佰陸拾陸元,
   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
    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
    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  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,於自民國109年6月12日
    向債權人借款750,000元,借款利率依年利率9.33%計算,債
    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另本金逾期
    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
    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,按期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
    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,現仍
    積欠債權人借款251,304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。
    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,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
    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,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
    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
    面,併予陳明。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,於自民
    國109年12月18日向債權人借款100,000元,借款利率依年利
    率16%計算,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,除喪失期限利益
    外,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,
    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,按期計收違
    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詎債務人未
    依約繳款,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15,062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
    約金未償付。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,因係透
    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,其內容需透過科技
    設備始能呈現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
    申請內容之書面,併予陳明。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,實有
    督促其履行之必要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,狀
    請  鈞院迅賜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,實感法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9     月    24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洪婉琪


附表:114年度司促字第016106號利息
編號 請求金額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251304元 劉豐凱 自民國114年6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9.33% 002 新臺幣 15062元 劉豐凱 自民國114年6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6% 
 違約金:
編號 請求金額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251304元 劉豐凱 自民國114年7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。  002 新臺幣 15062元 劉豐凱 自民國114年7月1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。  
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