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5-09-22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5-09-22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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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6034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債 務 人 吳東倫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貳仟壹佰柒拾壹元,
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
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
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務人吳東倫於民國108年06月28日向債權人借款250,0
00元,約定自民國108年06月28日起至民國115年06月28日止
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.44採機動利率計算
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
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
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
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
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4
年09月12日止累計49,734元正未給付,其中47,886元為本金
;1,055元為利息;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
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
所示之利息。(二)債務人吳東倫於民國111年08月23日向債
權人借款80,000元,約定自民國111年08月23日起至民國118
年08月2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.00採
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
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
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
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
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
人至民國114年09月12日止累計59,273元正未給付,其中56,
945元為本金;1,835元為利息;4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
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
表編號:(002)所示之利息。(三)債務人吳東倫於民國113年0
1月18日向債權人借款50,000元,約定自民國113年01月18日
起至民國119年01月1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
分之14.90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
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
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
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
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
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9月12日止累計43,164元正未
給付,其中41,607元為本金;1,464元為利息;93元為依約
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
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3)所示之利息。(四)本件係請求給
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,茲為求清償之簡
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○八條
之規定,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
實為法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
附表:114年度司促字第016034號利息
編號 請求金額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47886元 吳東倫 自民國114年09月1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 10.44%計算 002 新臺幣 56945元 吳東倫 自民國114年09月1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 率16%計算 003 新臺幣 41607元 吳東倫 自民國114年09月1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 14.9%計算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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