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5-09-15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5-09-15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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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5690號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債 務 人 陳政雄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壹仟參佰玖拾貳元,及本
金陸萬陸仟捌佰肆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二十八日起
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
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
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一、緣債務人於民國(以下同)97年8月29日、98年2月12日
、102年9月23日、112年1月31日開始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使
用契約,領用如後附所示之信用卡。依約債務人就使用系爭
信用卡所生之債務,負全部給付責任。此有信用卡申請書暨
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。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,即得於各
特約商店記帳消費,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4、15條之約定,
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,或以循環信用方
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,逾期清償者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、
22、23條之約定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各筆帳款應按所適用
之分級循環信用年利率(最高為年利率百分之15)。截至民國
114年8月27日止,帳款尚餘新臺幣(以下同)71,392元,及
其中本金66,840元未按期繳付。二、查債務人至民國114年8
月27日止,帳款尚餘71,392元及其中本金66,840元部分按前
述約定計算之利息、違約金及相關費用未給付,迭經催討無
效。爰特檢附相關證物,狀請 鈞院鑒核,並依民事訴訟法
第五百零八條規定,迅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以維權益,實
感德便!釋明文件:證據清單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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