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5-09-12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5-09-12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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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5522號
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井琪
債 務 人 黃莉芬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玖仟伍佰貳拾柒元,及其
中新臺幣貳萬貳仟貳佰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
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
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
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緣債務人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代表帳號:000000
000,合計積欠電信暨小額付費費用新臺幣22200元及合約未
到期之專案補貼款新臺幣7327元,共計新臺幣29527元整。
經聲請人多次催討,仍未獲清償,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。
(二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錢,為求簡速,特依民事訴訟法
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,迅賜對債務人寄發支
付命令,俾保權益,實感德便。釋明文件:電信申請書影本
、欠費明細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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